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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应按本规范附录 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10 m×10 m或 12 m ×8 m的网格;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45 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1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条 2款的规定。
2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 1区、 21区、2区和 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风管, 0区和 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以及本规范第 4.2.1条 3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除符合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情况外,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 18 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18 m。
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应和防雷电感应、内部防雷装置、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 3.0.3条 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本规范第 3.0.3条 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
2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 4%及基
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
为接地装置。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
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
3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为一根时,
其直径不应小于 10 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 10 mm钢筋的截面积。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应小于 0.5 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按下式计算:
(4.3.5)
式中: S—钢筋表面积总和 (m
2
);
k
c
—分流系数,其值按本规范附录 E的规定取值。
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应按表 4.3.5的规定确定。
表 4.3.5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最小规格尺寸
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 (m)
扁钢(mm)
圆钢,根数 ×直径 (mm)
≥60
4×25
2×φ10
40~60
4×50
4×φ10或 3×φ12
<40
钢材表面积总和≥ 4.24 m
2
注:1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宜选用扁钢;
2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 2倍;
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
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 50 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不应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在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 3000Ωm的时,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以及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但当每根专设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 10Ω时,可不按本条 1、2款敷设接地体。
1 当土壤电阻率 ρ小于或等于 8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
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 5 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规范式(4.2.4-1)计算;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规范式
计算。
2当土壤电阻率大于 800Ωm、小于或等于 3000Ωm时,且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按下式的计算值时,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4.3.6-1)
3本条第2款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4.3.6-2)
4本条第2款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4.3.6-3)
5在符合本章第 4.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或在基础下面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或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补加接地体:
1) 当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 800Ωm时,所包围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 79m
2
;
2) 当土壤电阻率大于 800Ωm且小于等于 3000Ωm时,所包围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按下式的计算值:
(4.3.6-4)
6在符合本规范第 4.3.5条规定的条件下,对 6 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 6 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1)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
2)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
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 0.5 m,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 0.82 m
2
。
本规范第 3.0.3条 5~7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到防雷装置或共用接地装置上。
2除本规范第 3.0.3条 7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可外,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 4.2.2条第2款的规定,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
3建筑物内防闪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4.3.8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钢筋连接在一起、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中,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S
a3
≥0.06k
c
l
x
(4.3.8)
式中: S
a3
—空气中的间隔距离 (m);
l
x
—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 (m),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或通过电涌保护器相连之点。
2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
3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其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 1/2。当间隔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 1 款的规定时,金属物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带电线路应通过电涌保护器与引下线相连。
4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 2.5 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 12.5 kA。
5当 Yyn0型或 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 12.5 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 5 kA。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 2.5 kV。
6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以及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并在低压侧配电屏的母线上装设I级实验的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50kA。
7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金属线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应安装 D1类高能量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当无屏蔽层时,可按式 (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50kA;当无法确定时应选用1.5kA。
8 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光缆时,其引入的终端箱处的电气线路侧,当无金属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自己接地装置的设备时,可安装 B2类慢上升率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宜选用 75A。
9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和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当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设有绝缘段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4.2.4条第13和 第14款的规定,当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时,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50kA。
高度超过 45 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 45 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高于 60 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2) 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 5.2.7条第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4)符合本规范第 4.3.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本规范第 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
3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4.3.10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在其高度小于或等于 60
m的、罐顶壁厚不小于 4 mm时,或其高度大于 60 m的条件下、罐顶壁厚和侧壁壁厚均不小于 4 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 30 m,每处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当防雷的接地装置符合本规范第 4.3.6 条的规定时,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但本规范第 4.3.6 条所规定的 10Ω可改为 30Ω。放散管和呼吸阀的保护应符合本章规范 第4.3.2条的规定。